本报讯 (记者林靖 通信员陈穆颜)70岁的刘女士在养老院中自缢身亡,其家属就义务归属及赔偿问题与养老院协商未果,遂将养老院诉至法院,请求抵偿逝世亡赔偿金、丧葬费,返还被告住院押金、服务费等共计8万元。今天上午记者获悉,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。

  刘女士的家眷称,前年8月31日,经全家人批准将刘女士送到养老院,当天签订了《入住合同》,商定刘女士在养老院入住半年,期限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,用度尺度为每月3000元,伙食费及取暖费另行盘算,并收取入院押金2万元、医疗备用金2万元。之后双方屡次签署弥补合同,终极断定合同期限至2013年3月26日止。

  然而,2011年12月18日晚7时许,养老院打电话给刘女士的家属,称刘女士在养老院发生意外。家属到养老院才得悉刘女士已离世,遗体已被公安机关拉走。后公安机关认定刘女士自缢身亡。

  刘女士的家属以为,养老院理当对刘女士的身材健康负有保障之责。养老院在此事产生前未对刘女士尽到心理辅导服务,亦未尽到察看、巡查服务,以致刘女士发生意外。在事发后,养老院又未尽到及时发明并救助任务,未尽到及时告诉家属的责任。目前,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 J1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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